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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新冠疫情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之一:谁有权采集、公开我的个人信息?

作者:柳金鳌 来源: 日期:2022/4/26 15:19:32 人气:2256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对我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当下,除了疫情防控消息充斥网络外,带有确诊病人、疑似病人个人信息的各类截图和视频也屡见不鲜,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被采集姓名、年龄、籍贯、住址等个人信息,此外,我们还会见到很多确诊病人的身份信息、行踪信息被广泛公开。那么到底谁有权采集、公开我们的信息呢?




(一)谁有权采集我的信息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采集我们信息的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这些主体是否有权采集我们的个人信息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由此可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制定疫情防控的信息收集制度。


另外,《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据此,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享有信息收集权。


(2)《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这两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建立信息系统并收集信息的职责。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此条授予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采集信息的权限。


综合上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疾病防控机构享有信息收集权,而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协助有关部门采集信息。


那么居委会、村委会直接采集我们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在其制定的信息收集制度中可以授权、委托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收集,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信息收集权力再次授权给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比如《常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5.4条第八项规定:“各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所以,一般而言,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有权协助相关部门向我们采集信息的。此外,对学校学生和企业员工来说,学校和企业会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向家长和员工要求协助采集一些信息,这种情况下,家长和员工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学校和单位也有保密的义务,要做好采集的信息的管理和保密的工作。


可见,信息采集主体非常广泛,但并非任何单位、组织都有权向我们采集信息,像小区的物业、商场商管这类主体既非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收集主体,一般也不会得到县级以上政府的授权,因而他们采集信息的行为涉嫌违法。




(二)谁有权发布、公开我的信息

(二)谁有权发布、公开我的信息

我们不禁要问,互联网流传的各种确诊病人、疑似病人个人信息都是谁发布的呢,这些发布的主体都合法吗?我们还是对照法律规定来看看。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此条明确了国务院及省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享有向社会公布疫情防控信息的职权。


(2)《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这两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享有发布疫情防控相关信息的权限。


综上,国务院、省一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对外发布、公开信息,除此之外的主体均无法定发布权。之前网上流传的病患信息、武汉籍人口信息等,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医疗机构、小区物业、居委会等单位发布的,或者是一些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私自发布的,显然,这些主体无权发布公民个人信息。


笔者希望通过简单的归纳总结,唤起大家对个人信息采集与公开主体的识别意识,我们要明白并不是任何单位、组织都有权采集、公开我们的信息,即使是政府机构也要有相应的授权。新冠疫情之下,各类单位、组织积极采集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其目的虽然都是为了控制疫情蔓延,但也应该多关注法律的规定,依法战“疫”。而对于普通公民,我们也要注意识别信息收集与公开的主体,以免自己的信息被不法分子或者存心不良之人利用。

疫情之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复杂、庞大的课题,并非一篇短文所能囊括,笔者将以系列短文的形式与大家一同探讨个人在战“疫”期间信息保护的那些事儿。本篇先到这里,我们下次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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