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苏州人社局《告知书》第三条的规定,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但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其他用人单位。
由此可见此次可以申请综合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不再局限于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三类职工;(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工作时间是否有限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数仍受限制,一般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数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基本相同,即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再以天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而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但企业应依法落实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安排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如何计算工作时间?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故职工全年、季、月平均工作时间折算办法如下: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月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年工作时间=250*8=2000小时/年
季工作时间=62.5*8=500小时/季
月工作时间等于20.83*8=166.64小时/月
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要支付加班费?支付的标准是什么?
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超过部分按加班计算,需要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由此可见,除法定节假日外,加班费核算标准由200%降低至150%。而且除法定节假日外,加班费用延后支付,只有在一个计算周期结束后才按照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结算加班工资。
例如:用人单位以季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一季中某一天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是一季总工作时间不能超过500小时(8小时×62.5个工作日=500小时)。
法律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六、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次苏州人社局《告知书》对申请综合工时制企业的具备条件作了如下规定:
(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5)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七、企业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吗?
需要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并且必须公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苏州市人社局《告知书》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企业要充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企业制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当采纳。
八、企业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企业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否则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手续,擅自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属于违法行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无效,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将按标准的工时计算,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按照标准工时制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九、企业获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应注意哪些问题?
1、首先公示
根据苏州市人社局《公告书》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收到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劳动合同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进行明确约定
企业要在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
3、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变更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关系到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倍数。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这样做一是法律的硬性要求,二是能为用人单位有效的保存相关证据,避免以后员工反悔要求实行原工时制的法律风险。
4、及时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十、对于企业来说,适用综合工时工作制相较于其他工时制有什么优势?
综合工时制最大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工作日与休息日,可以集中休息、集中上班,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自行安排工作。
对于因疫情导致的延迟复工天数,在疫情结束后至在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补班,即允许“先休息,后补班”的模式,不同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在进行休息日加班时,多数采取“先加班,后补休”的模式,不能安排补休的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作为一种的灵活的用工方式,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生产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又可以减少企业支付加班费的成本。因此,针对这次收疫情影响的企业可能造成生产任务不均衡,需要连续作业或集中休息情形,我们建议企业更好的利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