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投诉的范围——哪些情况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
虽说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采取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但并不是所有侵犯著作权的情况,都能借用行政手段进行救济。只有当事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8条所列的侵权行为,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管辖。其中包括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录有表演者表演,播放、复制广播电视,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等。但对于其他情况,例如侵犯作品著作权人发表权、署名权,或是歪曲、篡改作品,未经许可改编、翻译等演绎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二、行政投诉的前提条件——损害公共利益
(一)何谓“损害公共利益”
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若要行政机关介入,相关侵权行为必须已构成“损害公共利益”,否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会介入。那么,对于“损害公共利益”应如何理解呢?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答复,《著作权法》第48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
(二)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由谁判断
当侵权发生时,权利人知道自身权益遭受了损害,至于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权利人无从判断。如果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的判断责任转嫁给权利人,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该侵权行为已经“损害公共利益”,那么无疑是加重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人为增加了维权壁垒。因此,《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明确指出:“权利人即便不知道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判断。”因此,权利人一旦遭受著作权侵权,且侵权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内容,则有权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行政投诉的主体——哪些权利人有权进行投诉
现实生活中,哪些人有权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呢?《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明确指出,投诉人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是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或者是利害关系人。此外,依照《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知情人可以就侵权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与著作权人或相关权人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的,并不是所有的被许可方,均有权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一般只有取得了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方,才有权进行投诉。
四、行政投诉的受理部门——哪些行政部门、渠道受理投诉
一旦发现侵权线索,应向哪些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呢?负责知识产权投诉、举报的部门着实不少,例如全国12315平台、国家版权局、扫黄打非小组网站、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文化广电旅游局等。
(1)全国12315平台、12315热线均不能有效投诉、举报侵犯著作权事项。
全国12315平台主要负责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的投诉,或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其中“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虽包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但该平台主要负责的是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行为的投诉、举报事项。12315平台虽已将原知识产权12330热线整合,但该12330热线主要负责的是针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事项。如果权利人想要投诉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销售专利产品等事项,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或拨打12315热线来举报、投诉。
(2)向国家版权局投诉、举报。
登录国家版权局网站(http://www.ncac.gov.cn),在“版权执法监管”一栏中选择“在线举报”,可以举报涉及侵权盗版的违法行为。
(3)通过中国扫黄打非网投诉、举报。
登录中国扫黄打非网(http://www.shdf.gov.cn/shdf/channels/740.html),或者拨打12390热线电话可以完成对盗版侵权事项的举报。
(4)向各地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投诉、举报。
各地文化部门是文化市场执法活动的主要负责部门,这是机构改革后自上而下的显著变化。由于各地行政机关的设置与职能并不完全一致,以苏州市为例,权利人可向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进行投诉、举报。权利人可以拨打以下电话完成投诉、举报事项:
文化投诉热线:0512-12318;
市民热线:0512-12345;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务电话:0512-69823099,0512-69823030(夜间及休息日)。
五、行政投诉的准备材料
1、调查申请书
调查申请书应当写明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投诉日期,申请调查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1)如何获取侵权人身份信息?
利用第三方平台,例如淘宝、天猫店铺注册信息或微信公众平台认证情况等,获取侵权人身份信息。通过网页使用、销售版权作品、制品的,权利人可以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页经营者身份信息。
(2)说明案涉版权作品、制品权属信息。
想要说明某一作品、制品的权属信息,至少要说明作品类型,何时完成创作、首次发表、何时何地表演、录制,以及是否登记等。
(3)说明正版产品与盗版产品的销售方式、价格。
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说明经过授权正版产品与未经授权盗版产品的销售方式、销售渠道,有利于行政机关作出判断。例如,经权利人许可销售的正版视频,是在权利人所注册的官网播放,用户注册会员后方可观看;或是经权利人许可销售的正版书籍,统一在封面添加防伪标志等。而侵权人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或是淘宝店铺销售盗版产品,并通过发送网盘链接方式交付,且销售价格远远低于正版价格等。
2、投诉人的身份证明
如果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
投诉人应同步提交作品原稿,由投诉人署名发表的作品,取得权利的合同,作品登记证书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1)作品登记证书。
提交《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时,要格外注意一下证书的“背面”。例如美术作品,版权局进行登记时,会将样本与证书背面盖骑缝章。权利人在提交此类证书时,切记将样本与证书背面一同复印提交。
(2)许可使用合同。
作品、制品的权利人,未必就是实际使用人。在实践当中,往往存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情形。
(3)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包含作品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时间等。如果日后进行民事诉讼,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付酬标准或转让价金,也可以作为赔偿数额的参考。
(4)原始材料
创作过程中形成的手稿、原告,录制录音录像制品过程中所形成的原始录制文件,都是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视频文件,存在内容过于庞大的情况,也可以考虑截图的方式,来证明作品内容与权属情况。建议权利人按照片头(1张)+中间(3张)+片尾(1张)方式每一视频文件进行截图。
4、侵权证据
包括侵权复制品,涉及侵权行为的账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公证书,有关照片等。公证是固定证据的有效手段,到传统公证处进行公证固然行之有效,但往往周期较长。在传统公证手段上,搭配“公证云”、“时间戳”等方式,更加能够及时、全面固定证据。
(1)将侵权主体信息一并公证。
如果是微信公众平台、淘宝店铺、网页中存在侵犯版权行为,在公证过程中,建议将上述平台、店铺、网页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一并公证。即打开含有身份信息界面,按照公证员的提示,进行截图。
(2)截图是保留视频侵权证据的有效手段。
实践当中,案涉版权作品、制品属视听作品,例如培训课程视频。往往集数甚多、内容庞大,而侵权行为往往是单纯的复制。将这些视频文件全部进行录制、公证,并不现实。此时,权利人在公证保存证据时,可以考虑截图的方式。同样按照片头(1张)+中间(3张)+片尾(1张)方式每一视频文件进行截图,既能说明侵权视频适合内容,也能为日后的比对提供便利。
(3)有效利用公证云、时间戳。
利用公证云、时间戳进行电子数据保管,周期短、成本低,但其效力属“电子数据保管”,和传统公证“证据保全”仍不相同。实践当中建议二者搭配使用。
六、行政投诉的处理结果
权利人或其他知情人在12318热线、12345热线投诉、举报后,热线会将相关投诉情况对接到当地文化执法部门。文化执法部门按流程联系投诉人,投诉人可以将上述材料直提交给执法部门,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投诉人投诉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并通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将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救济虽高效,但在实践当中,权利人一旦投诉,就难免打草惊蛇。因此务必合理安排解决措施,如果日后需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在行政投诉当下,就要保留好侵权证据。一旦证据不足,日后的民事诉讼就会十分困难。
下集预告:网络环境中,大量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第三方平台,例如微信公众平台、阿里巴巴电商平台,在这些平台中也有相应知识产权救济渠道。合理利用第三方知识产权维权平台,有时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