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亡故待遇标准为何?
答:从2012年3月1日起,上述人员的丧葬费标准为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16000元(其中死亡退养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8000元),两项合计22000元(退养人员14000元)。
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供属救济费标准是多少?
答: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离退休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供属)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定期救济费。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供属定期救济费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
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及以上的,计发基数乘12。
上述计发基数,按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2013年1月1日起为2300元。
三、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指哪些?
答: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四、企业职工供属救济费停止支付的情况有哪些?
答: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政策文件:
1、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
2、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