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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中心】公司恶意不分红,小股东能否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作者:江航标 来源: 日期:2022/4/26 15:18:42 人气:1541

【案情简介】

上海某餐饮公司有两个股东,大股东张某持有公司60%股权,小股东上海某工贸公司持有公司40%股权。截止2009年,餐饮公司已经连续五年盈利,但公司一直未分红。大股东张某一直拒绝召开股东会,也不同意与小股东工贸公司商议分红与股权回购方案。

鉴于此,小股东起诉餐饮公司,要求公司回购其40%的股权,并以公司当前净资产1000万元支付其股权回购款400万元。

 

【争议焦点】

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拒绝分红时,小股东能否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法院判决】

判决餐饮公司收购工贸公司持有的40%股权,并向工贸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400万元。

 

【法律分析】

1.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初衷就是基于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考虑,当发生大股东滥用股东表决权,侵害小股权合法权益时,给予小股东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3. 本案中的餐饮公司大股东张某,就分红事宜,既不召开股东会,也不与小股东商议分红与股权回购方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但“连续五年盈利”与“连续五年不分红”的事实已经成立,故应认定本案小股东工贸公司要求餐饮公司回购其40%股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律师提示】

1. 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下,小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有两个前置条件,一是公司已经五年连续盈利,这五年必须时持续不断的,而非累加。二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同样这五年也必须是连续的。

2. 如果公司章程对于分红事先有另外约定,当该约定与上述规定冲突时,能否当然上述法律规定,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当然要求股权回购了。

3. 在实践中,如果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东会的表决权,每年只进行少量分红或不连续分红,这种情况下,小股东的诉请还是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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