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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劳动】 夫妻一方擅自将房产赠予他人,产权最终归属谁?

作者:刘旻珏 范海云 来源: 日期:2022/4/26 15:18:38 人气:1590

一、基本案情

谢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刘某名义购买了两间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2016年刘某意图将房产赠予第三人即双方儿子谢某某名下,因考虑到谢某不会同意,遂向房屋产权管理局提供了一份其与谢某登记离婚的假离婚证,房屋产权管理局后将房产过户至儿子谢某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共有。谢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房产为谢某与刘某共同所有,因得知刘某已将已将房产过户至儿子名下,故增加诉讼请求确认该过户的民事行为无效。一审判决后第三人谢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该房产所有权归属于谁?

 

三、双方观点

谢某(一审原告)认为:房屋系谢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谢某某(上诉人)认为:父母婚后一直实行财产AA制,并签署协议约定双方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母亲刘某用其所得收入并借款独自购置房屋,父亲谢某未出一分钱,也未清偿购房债务,故房产系刘某个人财产,刘某有权赠予自己。

 

四、裁判理由

涉案房产系刘某、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同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刘某在未征得谢某同意下,弄虚作假,擅自将原、被告共同共有的涉案房产赠与第三人谢某某,严重损害了谢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视为全部无效,谢某某应当返还赠与物。

 

五、判决结果

1、确认刘某将房产赠予第三人谢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2、确认房产属谢某与刘某共同所有。

 

六、案例索引

2017)湘05民终975

 

七、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八、律师提醒

假离婚买房的普遍原因往往出于方便贷款或避免限购,然而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解除,而没有经过登记的假离婚因为并没经过民政局认证,所以依然是合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用假离婚证买的房子仍属于共同财产,若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男女方可要求分得一半,如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擅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该行为不产生效力。并且,办理假离婚证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据此给予行政处罚,更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即使侥幸买房成功,在法律上不被认可也不受保护,引起纠纷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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