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1公司及其兄弟公司A2、A3公司与B公司存在长期交易,在交易过程中,A1、A2、A3公司曾共同向B公司出具《声明》和《申请》,要求B公司将三个公司所有的业绩、债权债务计算至A1公司名下。
在交易期间,A1、A2、A3三公司的总经理、财务、出纳人员相同,销售合同格式一致,网站宣传内容存在重合和交错的情形。另三公司曾使用共同银行账户,财务收据盖章也存在交错的情形。
2009年A1公司倒闭但未注销,B公司将三公司起诉,要求A1公司偿还拖欠的货款1050万,A2、A3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A2、A3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1. A1公司偿还货款1050万元;
2. A2、A3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 三公司均与B公司有相同业务往来,且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的情形,公司人格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区分,应当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1. 出于避税的目的,常有公司将业务拆分成多个公司来做。当公司与客户及其兄弟公司均存在相同业务往来时,应当留意其负责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以及日常账务往来是否存在混同的情形。如有高度混同的情形,在日后发生应收款纠纷时,可以考虑一同起诉其兄弟公司,增加偿还主体,提高收款的成功率;
2. 同样,对企业自身而言,如存在多个兄弟公司开展相同业务的情形,也应注意避免业务人员、财务人员、银行账户等方面出现混同,日后如出现经济纠纷,可降低一个公司被起诉多个公司受牵连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