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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中心】调解、和解,何解?

作者:张鑫雨 来源: 日期:2022/4/26 15:18:21 人气:1435

【案情简介】

2004年起,A出售废书给B公司。经双方书面对账,B公司累计拖欠A公司货款251.8万元。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A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

宣判后,B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B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A签订了一份庭外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金额,放弃了利息。同年10月20日,B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后因B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A向一审法院申请按照一审判决书执行。B公司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应当按照和解协议执行。最终申请中级法院执行监督。

【争议焦点】

上诉期间庭外和解后,是否可以执行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受理、执行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当继续履行

【法律分析】

1. 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并非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 B公司撤诉一审判决即生效,其效力高于庭外和解书。

【风险提示】

1. 庭外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私下约定,不具有法院强制执行效力。乙方违反和解协议约定的,只能选择另行起诉或执行生效判决。

2. 调解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对双方约束力更强,一经签订即生效,乙方违反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3. 作为原告,在面对和解、调解选择时,建议选择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避免因被告违约而增加诉讼的时间成本。

4. 作为被告,如果对声誉要求较高时,可以与原告协商采用和解的方式处理争议,来降低诉讼对公司声誉带来的影响,也能争取更多的合同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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