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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中心】员工离职导致企业客户流失,客户名单信息可以保护吗?

作者:秦九龙 来源: 日期:2022/4/26 15:18:19 人气:1377

【案情简介】

员工X原为A公司职工,从事服务岗位工作,为服务一部经理。A公司通过服务通系统经营管理,在系统模块中X的权限为“允许查看所有档案记录”“允许查看销售金额”。2014年10月17日,X从A公司辞职。后进入B公司任职,B公司法定代表人与X为夫妻关系。

【争议焦点】

A公司所主张的103家客户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即其主张的客户信息是否符合客户名单保护的条件?

【法院判决】

A公司42家客户及相应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X违反公司保密要求使用相关信息构成侵害经营秘密。

【法律分析】

1. 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不仅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等简单信息,还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及服务需求、价格、服务期间等深度信息,公司与客户保持有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

2. 经营信息系通过投入网络推广费、销售人员的工作等投入所形成并维系,能够为A公司带来交易机会

3. X虽未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但在管理系统中发布了“A廉洁制度1.0”“保密要求”,要求不得泄露公司的任何客户和商机信息。X已登录访问知悉该保密要求

【律师提示】

1. 对客户名单应当建立起明确的信息管理制度,在制作客户相关信息的时候应当注意区别于公开渠道可知的信息,简单的企业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并不能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

2. 针对客户信息还应当建立相应的保密措施,尤其是应当区别员工在职、调岗、离职等不同阶段、不同人员所能接触的涉密信息权限,建立客户信息秘密分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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