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别再混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我们经常可以在商务会晤场合,听到这样的表述,“王总,您好!我是李**,是公司的法人”。这里有个明显的概念错误,即误将“法人”当成“法定代表人”了;且这个错误具有普遍性,甚至已经成了一种约定俗成。因此,我们有必要解释一下,到底什么是“法人”,什么又是“法定代表人”了
首先,“法人”,它不是指有血有肉的自然人,而是指具有法律人格意义上的人,是一种拟制化的人,是一个组织。最常见“法人”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那为什么在经济活动中,非得弄出个“法人”呢?那是因为,“法人”是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人,它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个人可以开公司,设立一个“法人”,与贸易伙伴做生意,一旦遇到经营风险,责任由“法人”优先承担,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隔离风险,保护个人财产。
其次,“法定代表人”,它真的是一个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营业执照中,会设有法定代表人登记栏。上文中李总、王总们常说的“我是公司法人”,实际表达的意思是“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为什么有了“法人”以后,还得再弄个“法定代表人”呢?那是因为,“法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是个拟制的人,必须有个实在的人代表它参与经济活动。
综上,简单一点说,“法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主要负责人。
二、哪些人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依据法律规定,两种人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二是,总经理。一个公司,具体是由董事长,还是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必须由公司股东或大股东担任,不是公司的股东照样可以任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情形中人员,将被禁止或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
首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其次,由于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公务人员也被禁止或限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一些金融机构某些从业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会受到限制。
三、“法定代表人”有什么职权与责任
首先,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广泛。法律并未对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权内容做出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内部其他文件进行约定,但公司章程或文件并不具有对外的对抗效力;即尽管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文件,但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对善意第三人。我国法律规定,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级别最高的代表,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同时,法律还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其职务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甚至在经济合同中,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通常也能认定合同成立。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广泛,且受限相对较小;一旦发生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产生纷争,很容易发生法定代表人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其次,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重大。职权广泛,同时也意味着责任重大。在民事领域,如果法定代表人恶意损害公司权益,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在行政领域,法定代表人实施违法行为,将被处分与罚款。在刑事领域,涉及一些“单位犯罪”中,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业类犯罪,走私类犯罪,商业贿赂类犯罪,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非法经营类犯罪等,若法定代表人参与其中,则其个人也将难逃牢狱之灾。另外,在诉讼实践中,一旦出现公司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公司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时,法定代表人还会被限制高消费;如无法乘坐飞机、高铁、住星级宾馆,甚至其子女上高消费学校也被限制,其个人甚至家庭的生活都将受到严重影响。
四、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合适人选
法定代表人既是一种荣誉,又是一种负担;既是个香饽饽,又是个烫手的山芋。那公司该选择由谁来担任这个职务呢?
首先,优先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来担任。我们知道,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利益一致,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更能充分发挥法定代表人的作用,从而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其次,选择忠诚可靠的人来担任。在很多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方便担任法定代表人,甚至不方便出任工商登记的股东。这种情况下,可考虑让父母、子女或多年跟随自己的下属担任,从而降低他人滥用法定代表人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
最后,由合作合伙推举或第三人担任。在公司存在多个股东,且股份相对较平均的时候,可以由合作伙伴推举担任;若各方均无意担任,可选择非股东,且忠诚可靠的第三人担任。
作者:江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