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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中心】人力资源部门员工故意不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公司还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王玥婷 来源: 日期:2022/4/26 15:18:15 人气:3930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般这一项工作系由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那么对于人力资源部门员工的劳动合同,则存在一种“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不排除人力资源部门员工故意不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而向公司要求双倍工资的情况;或者公司以此为由,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将责任甩给员工自己。

 

【案情简介】

小刘于2015年3月10日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人事主管,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培训及薪酬管理工作。小刘于2015年7月离职并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讼期间A公司提交了与小刘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合同签名处小刘的签名经鉴定系复印形成。

【法院判决】

驳回小刘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

【法律分析】

1、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签名非手写,不能确定劳动合同真实性,故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签订事项属于人力资源负责的事项,小刘作为A公司的人事主管,其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小刘有义务主动向A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1、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避免应未订立劳动合同而产生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也应格外注意劳动合同落款处是否有劳动者手写、清晰、可辨认的签名。

2、作为企业人事,对劳动相关法律较之普通的劳动者应当更加了解,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提示用人单位与自己及其他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免造成其他损失,如不能证明曾提示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作者:王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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