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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劳动】高温津贴知多少?

作者:吕婷 来源: 日期:2022/4/26 15:18:14 人气:1087

案情:

雷某在钢结构公司从事钢结构材料打磨工作,2017年10月3日离职后公司却拖欠了他1600元高温津贴没有支付。为此,他将钢结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所欠2017年、2016年高温津贴。

 

原告(雷某):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第一条:“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所以,公司应支付雷某2017年、2016年高温津贴共计1600元。

 

被告(公司):

公司只需支付雷某2017年的高温津贴800元,2016年的高温津贴已过仲裁时效无需支付。

 

问:

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范畴?雷某主张高温津贴的仲裁时效1年从什么时间起算?

 

法院意见:

因高温津贴属工资范畴,时效应从劳动关系解除时起算,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3日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高温津贴的请求未过仲裁时效,公司应当向雷某支付高温津贴。

 

判决:

钢结构公司支付雷某2017年、2016年高温津贴共1600元。

 

提示:

1、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获得高温津贴是雷某的一项权利,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不是福利,要纳入工资总额。不论雷某是否离职,他都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应得的高温津贴。案例中雷某是在2017年10月3日离职的,其要求高温津贴的时效从其离职时起算,雷某最迟应于2018年10月3日提起仲裁,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点,仲裁就会以时效已过不予受理,所以企业职工切记一定要及时提起仲裁,以免过时效。

 

2、另外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支付职工高温津贴的,如果企业采取有效的措施,比如为职工提供空调或风扇,将职工的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那么企业就无需支付职工高温津贴。所以,高温津贴的支付与否和企业能否为职工提供这些防暑降温措施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企业应该妥善保存这方面的证据,防止职工向企业索要高温津贴。

 

3、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总工会发布的于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规定,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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