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江苏某公司,单位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被申请人张某。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申请人江苏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5)办字第2166号裁决。
二、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劳动争议管辖权如何确定?
三、双方观点:
申请人(江苏某公司):
用人单位住所地不在上海,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张某):
虽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但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公司在徐汇区虹梅路1535号有经营场所,该大楼的指示铭牌上有公司的名称,因此该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四、法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仲裁中,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两位调查人员曾至徐汇区进行调查,公司人事主管认可该处系公司的办公地点,张某在徐汇区上班,并签收开庭通知等材料。公司在收到开庭通知后,未作答辩,也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现以此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五、法院裁定:
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5)办字第2166号裁决的申请。
六、索引案号:
(2016)沪01民特92号
七、法条援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八、律师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仲裁阶段确定的管辖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仲裁的,并不分时间先后,都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
2、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法院。由此可知,法院诉讼阶段的劳动争议管辖原则是“先受理优先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