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B公司位于重庆,2012年B公司从第三人处受让取得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2014年商标局作出批复,认定B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2类按摩、保健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争议焦点】
A公司企业名称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是对字号、企业名称的使用并未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二者标识具有区别,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A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涉案相关标识、拆除店招门头并禁止在提供服务及宣传时使用相关标识。
【法律分析】
B公司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该商标属于臆造词,具有较高的辨识度。A公司经营范围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且其在店面招牌及店内等显著位置上及推广宣传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权利人近似的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律师提示】
企业名称与商标在法律上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体系,造成不同主体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冲突。当企业名称登记核准后,应当注意规范使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避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作者:秦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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