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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中心】买方拒绝收货,卖方能否起诉要求买方收货并付款?

作者:张鑫雨 来源: 日期:2022/4/26 15:18:04 人气:9163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5日 A与B签订了《塔筒买卖合同》,约定A向B采购64套塔筒,总价暂定2.3亿元,最终以A核定的图纸确定的吨位数量确定总额。

合同签订后,在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因工期变更、迟延付款、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发生争议,并剩余9套塔筒在生产完毕后因争议未能履行。A要求解除合同并向B主张逾期交付违约金,B向法院起诉要求A支付剩余货款并接收剩余9套塔筒。

【争议焦点】

在A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要求A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

1. 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55套塔筒逾期货款7604万元;

2. 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塔筒买卖合同》,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付剩余9套塔筒,A公司在交货后15日内支付9套塔筒货款1336万元。

【法律分析】

1. 在没有约定或法定合同解除事由出现时,任意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声明不能发生合同终止效力;

2. 卖方依约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生产出产品,若不能出售则会产生巨大的损失,特别是非标、定制产品。在没有特殊约定时,买方如果可以单方随意解除合同,将会严重违反公平和公正原则。因此买方仅以产品未交付为由认为剩余合同无需再履行,缺少法律依据。

【律师提示】

1. 通常情况买方逾期付款并拒收货物时,诉讼策略都是以买方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此时仅能主张违约造成的损失。但此时的损失大多是货物成本(采购、人力、仓储)扣除变卖费用,而对于预期可得利益,即卖方可以通过正常销售行为获取的差价利润,目前司法判例的支持力度并不大。在成本、变卖费用、预期利益具体金额的证明难度都极大、损失难以证明时,采取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策略,交付货物并主张货款,更有利益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能够减轻法官判案压力。

2. 在特殊案件中,卖方已经实施了通知、送货行为,但被买方拒绝接收的,在有充足证据证明买方以实际行动拒绝收货时,部分法院会直接判决买方支付拒收货物对应货款,不再判决交货后一定期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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