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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协力研究

【婚姻劳动】分居满二年是否是离婚的必然条件?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4/26 15:18:02 人气:1135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唐某朋友介绍认识,唐某担任刘某经营的公司财务一职,后因公司业务关系来往逐渐产生感情,于20099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刘某再婚前育有一子一女,唐某再婚前育有一子。20115月初唐某在事先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私自动用刘某经营的公司钱财以此为导火索,及其他等诸多原因导致夫妻矛盾升级,故于2011510日双方协商离婚。2011820日,双方在各自亲戚的撮合下复婚。复婚后,双方在家庭财产及其它方面仍旧矛盾不断。 20156月开始,双方因不可调和的矛盾开始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  

 

二、争议焦点

刘某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双方观点

刘某(男方)认为: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虽较好,但都是再婚家庭,婚后矛盾不断,且唐某无法妥善处理家庭财产,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至今分居已满两年,应当判决离婚。

唐某(女方)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20115月分协议离婚的原因并非感情不和,而是当时唐某怀孕不想生下来,唐某反对,因双方均有子女,再生一个孩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刘某考虑到对企业的影响提出先办理离婚,但即使离婚后双方依然生活在一起,孩子打掉后双方就复婚了,双方并未分居。自己也并未扇子挪用家庭财产。

四、裁判理由

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双方虽均系再婚,但婚前和婚初感情较好,婚姻基础扎实。刘某称因感情不和已与被告分居二年有余,唐某不予认可,刘某亦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对双方分居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尚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唐某在庭审中不同意离婚,且有和好的意思表示,只要原、被告双方彼此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宽容,妥善处理家庭财产等矛盾,夫妻感情修复尚有可能。

 

五、判决结果

对刘某与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案件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有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情形,应准予离婚。由此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中可以通过分居的方式来离婚。但在实践中要想凭借“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定情形来达到离婚目的,必须要提出证据证明“分居满两年”的事实来得到法院的支持。

还需要注意的是,分居离婚需要满足的前提必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等多种情况,如双方并未满足感情不和的条件,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并且即使感情已经破裂,还要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此外,“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中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有同居的情况,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且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从夫妻实际分居第二日算起,到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七、案例索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25981

 

八、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作者:刘旻珏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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