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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中心】离职后诊断出职业病谁来负责??

作者:王玥婷 来源: 日期:2022/4/26 15:17:51 人气:995

<span style="font-family:";;">【案情简介】

2010年1月,张某与 A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B公司担任电焊工,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至2014年6月。

2014年1月13日,A公司与张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并未明确张某已经知晓并放弃了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

2014年4月,张某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2014年12月10日,张某被鉴定为职业疾病致残程度7级。

张某于法定期间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从事接触职业疾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当然有效。

【法院判决】

张某与A公司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至2014年12月10日止。

【法律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疾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疾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疾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

【律师提示】

对从事接触职业疾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用 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此类员工因合同到期终止或协商解除合同或其他原因离职,用人单位务必做好合规的离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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