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n style="font-family:";;">【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欲2016年8月9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液氮,初始单价为509元/吨(不含税),若市场发生大幅波动,供应方有权进一步调整产品单价,包括修改初始单价以及基期。
一年后,乙方通知甲方称由于劳动力成本增加等因素,乙方将调整产品价格为726.5元/吨(不含税),乙方无法按照原合同价格供货,同意甲方从别处采购,并告知甲方提前做好外部采购工作。甲方回函表示不同意涨价。
甲方随后以769.23元/吨(不含税)的价格向第三方采购液氮累计31.25吨,并起诉乙方要求乙方赔偿甲方采购差额损失累计人民币11164.5元。
【争议焦点】
原材料涨价后,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差价损失?
【法院判决】
乙方无需赔偿甲方差价损失。
【法律分析】
综合考虑双方交易货物的性质、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机制、当事人的合理预期、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衡量,案涉液氮市场发生大幅波动,乙方有权调整液氮的产品单价。
【律师提示】
公平原则是对法律条文的补充,因此对于原材料价格容易发生变化的采购项目中,双方应当针对原材料价格变化对采购价格的影响作出明确约定,以减轻法官适用公平原则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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