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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劳动】举案释法——年休假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4/26 15:16:10 人气:2814

案例一:

    罗某于2015年3月27日进入公司工作,2015年12月20日,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以罗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罗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主张年休假工资1000元及其他。公司认为罗某入职不满一年不应当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罗某提交了原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离职证明等材料证明了自己的连续工作年限为4年。法院认为关于年休假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故本院对其主张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如何理解年休假中的连续工作满一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本案中罗某入职时间不足年,但符合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故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罗某带薪年休假工资。

 

案例二:

    凡某于2010年12月26日进入公司从事冷菜主管工作,月工资5500元,2014年6月初公司决定变更凡某工作岗位2014年6月10日凡某提出离职申请,后凡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主张201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23元2014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11元及其他。法院认为因凡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工作已满10年,故认定凡某2013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2014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公司应当根据5500元/月,按照日工资的200%支付凡某2013年、2014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现凡某主张2013年年休假工资2023元、2014年年休假工资1011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

    这个案例涉及两个关键问题,即如何计算年休假天数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也就是说计算年休假天数的依据是“工龄”而不是“司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规定是职工离职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依据。 

    如果企业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企业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即企业补发年休假工资的时候,只需再支付剩下的200%即可。

 

律师提醒:

    年休假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而设置的,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法定的义务,现实中如果职工遇到企业本年度内不安排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相应的年休假报酬的,职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作者:范海云律师   

单位: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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