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互联网+”催生了各种新业态,网约车、汽车代驾、家政服务、餐厅外卖等大量劳动密集型行业均通过APP平台提供服务,网络服务平台运营方与加入平台的服务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一个在法律上备受争议的问题。笔者选取了北京律协公布的全国2015十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之一的“e”代驾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等三个典型网约用工案例进行分析梳理,提出律师观点,希望能够为“互联网+”时代的有关各方厘清法律底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孙某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岗位为代驾司机。2014年3月,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合作协议,为此孙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为孙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孙某诉至一审法院,为证明劳动关系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一审法院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提起二审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本案主要事实来看,公司提供代驾信息,公司从孙某预存的信息费中扣除信息服务费用,孙某向客户提供代驾服务并收取代驾费用,孙某无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可自行掌握,是否提供、何时提供代驾服务由孙某本人决定,其工作报酬亦非按月从公司领取,结合代驾司机的行业特点以及本案中孙某与亿心宜行公司签订了e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的情况,二审法院认为孙某与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故孙某基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提起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代驾平台公司即北京亿心宜行汽车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代驾司机孙某是服务的提供方,约用车客户是服务的需求方,孙某通过平台公司获得客户服务需求信息,为客户提供代驾服务并从客户处获取报酬,孙某与平台公司不形成安排与被安排、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故孙某基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提起的各项诉讼请求必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二:
2015年5月16日,邓某进入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担任网约专车司机,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了邓某的基本工资及每月工资发放时间,同时约定邓某每天至少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工作6天,其中上午6:30至9:30、下午17:00至22:00必须上线,其余时间原告自由安排上线。公司统一对邓某的在线时长及出勤天数进行考核。公司的《薪酬管理办法》明确约定了邓某的收入组成。至2015年11月28日离职后,邓某基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认为邓某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支持陈某主张的部分加班费。
律师观点:
本案与案例一之所以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是因为邓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方面邓某接受公司的管理,服从公司劳动分工及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为公司提供有偿服务,另一方面公司为邓某提供劳动条件,按照邓某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其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享有相关福利待遇,据此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案例三:
2014年4月15日,孙某入职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其旗下互联网私厨平台“好厨师”App的厨师,2015年10月28日公司解除了与他的合作协议。他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于是申请劳动仲裁。涉事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商务合作协议,孙某通过其旗下的“好厨师”App平台,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服务,是否接单及工作时间孙某均自行掌握,其不坐全班,亦不接受公司管理,通过接单获得奖励,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仲裁委最终裁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孙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孙某不服,将该公司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目前此案还在一审区法院审理当中。
律师观点:
此案的争议焦点:孙某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在现有的证据下,双方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彼此双方构成法律关系为商务合作关系,孙某无需接受公司管理,与公司不存在人身行政隶属关系,孙某通过App平台,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服务,是否接单及工作时间孙某均自行掌握,通过接单获得奖励,因此我们与仲裁的观点相同,认为孙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提醒:
一、国家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关系上的态度
在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的关系上最终采取了开放的态度。这就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驾驶员签订其他协议,此时双方就有可能适用民法调整而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二、争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是判断双方性质的关键,同时还要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具体判断。
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专车代驾、家政保洁、厨师服务等,虽然这种业务模式可以盘活闲置资源,整合供求信息,但这种依托于“互联网+传统行业”的新型用工模式对构建劳动关系来说是一种挑战。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最关键的还是看双方签订的协议,究竟是劳动合同性质还是合作协议性质;当然还要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具体判断,如果其同时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的三要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否则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范海云,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劳动、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劳动法及婚姻家事法律实务,擅长企业的劳动人事、合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并为企业家提供财富传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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