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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新公司法时代来临,你准备好了么?——出资篇(一)

作者:江航标、黄蕊 来源: 日期:2024/1/8 17:25:21 人气:221

2023年尾,新《公司法》公布。作为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修订,其无疑为诸多行业人士所关注。特别《公司法》贯穿于公司的设立、经营与解散,对于推动经济发展、规范投资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等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与规范作用。所谓新年伊始,万象更新。法律的修订除却反映学理争鸣,其同样体现出对于现实需求的回应。那么在如今风云际会、百舸争流的时代发展浪潮之下,在公司、职工、股东、债权人、社会等多重利益关系之中,企业应当走向何方?本文即以此为主题,以专题形式对《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研读。

文/江航标、黄蕊



第一篇:出资(一)


可以说,提及公司与公司法,即必要谈论资本制度这一概念。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即在于因(法)人制宜,确定资本制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

认缴制限缩至五年

(一)既往:实践中的总结

为鼓励投资、激发市场活力,2013年《公司法》规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转为完全认缴登记制,即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在设立公司之时,股东可自行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而不受强行限制。此举保证了股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享有期限利益,从而极大地激发了民众投资创业的热情,推动了商事行为国际化接轨并有效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一时之间公司数量激增。

但在实践之中,自认缴制实施以来,也出现了或多或少的问题。一方面虽然股东出资系法定义务,但由于出资额度、方式、期限的自由性,有时公司与股东对此并不能够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及市场环境进行综合性研判。往往在约定之初过于随意,动辄出现上亿的公司认缴额与过长的认缴期限。法律的权威性因此而受到挑战,实践中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情形多发;另一方面,除去法律观念的缺失,认缴制同样易被“有心人”所利用,凭借出资额度、方式、时间限制地放宽,无数皮包公司与空壳公司兴起。

(二)新章

对于上述情形,新《公司法》通过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选择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商业信用、交易安全与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将认缴制限缩至五年以规制公司设立、出资乱象。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于新《公司法》出台前的留存公司,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当逐步将出资期限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而根据相关解释,之所以将认缴期限限缩至五年,实际上是参考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平均寿命。新《公司法》一方面参考一般客观情形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五年的期限利益,鼓励积极创业、投资。而另一方面则提醒公司股东在商事活动之中需保持必要的理性与谨慎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与之交易的债权人利益乃至市场经济秩序。

由此可以看出,“认缴制限缩”绝非洪水猛兽,而是体现了法律对于商事交易中诸多利益的倾向与选择。本文提醒股东在公司新设立、出资时予以审慎的思考,合理确定出资额度、方式与时间。对于留存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过渡,逐步将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若在此过程中涉及减资、注销、公司诉讼等问题则应积极咨询专业人士以应对。



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资本制之新创

相较以往更加倾向于保障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利益,要求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伊始即认购全部股权的法定资本制,新《公司法》第152条明确就股份有限公司突破性地提出可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观点。即不再要求公司一次发行全部资本股份,而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此举赋予了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的资本自治权利,增强了公司治理经营的灵活性,能够起到鼓励投融资的作用,

但提醒公司应当注意的是除却上文提到的交易安全与债权人风险,授权资本制下股份的发行同样深刻影响着新旧股东之间的经济权益与控制权。董事会以低价或向第三人定向发行股权必然会导致旧股东经济权益与控制权的稀释。[  陈景善:《授权资本制下股份发行规制的重构》,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第114页。]因此,如何对此加以妥善利用从而维护公司正常经营乃至在面临反收购战役时全身而退,本文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授权资本制的授权范围与适用条件。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至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针对“货币财产出资”自行决定发行新股需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后,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在“三年内”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分别在出资类型、授权主体、表决程序、授权时间、发行数量等方面为董事会行使该职权设定了范围。

因此,本文建议一方面来说,股份有限公司在意图提升投融资效率、灵活发行股票时,应当结合公司章程对上述条件进行理性分析以适用。而另一方面可以看出,授权资本制赋予董事会以较高职权,那么如何在公司日常经营治理下,平衡好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司的平稳、高效运行,则需要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伊始,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章程与相互制约机制,明确董事会职权,做好事先防范。


(以上仅为本文对于新《公司法》有关内容的理解与分析,具体操作问题可留待日后配套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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