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航标、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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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在几年前,双十一还是单身男女被定义或自我定义的标签。但现在提及双十一,相信大家脑海中的第一印象往往都是购物、消费、定金、尾款等。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也许已然做到了“一朝不出门,尽知天下事”。但便捷服务背后,图片与实物之间信息壁垒的存在也为消费者的网购之旅增加了一定风险。最近,好朋友小明就遇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定金能否被退回?
“双十一”购物狂欢节期间,部分商家开启了预售产品并在用户购买时提供了《预售协议》约定:“担保期间,因买家自身原因导致未如期支付尾款的,定金不予退还。”小明在购买一件预售衬衫后,到尾款日时突然发现颜色与自己并不相称,遂想反悔。于是前来咨询:此时定金还能退还么?
参照《民法典》第586、587条的规定,所谓“定金罚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债权的担保。如主合同正常履行,则此时定金抵作价款或由给付定金一方收回。而如给付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收受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则应当向给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
由此可见,定金作为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双方事先所同意的一种担保手段。对于履行合同、实现合同债权而言,具有严格的担保作用。因此,小明未如期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我们建议小明首先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尾款,避免违约。如对该衬衫确不满意,则可在后续退货退款的过程之中同店家继续协商。同时在下次购物时保持必要的理性,结合自身需求与意愿,审慎下单。
二、商品价格“明降暗涨”应当如何应对?
很多商家都会在双十一期间宣称折扣力度最大,但小明却在付款界面突然发现:此时号称“年度最低价”的某运动手表竟然在计算完折扣后,价格高于上次所见。小明一时疑惑不解,前来咨询:此时面对商家“明降暗涨”的行为,应当如何应对?
商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明降暗涨”、“先提价后打折”等套路、手段,如情节严重则涉嫌欺诈,消费者对此可以向有关平台、机构进行投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关于规范“双十一”网络促销经营活动的工作提示》中也专门就此问题进行规制,要求经营者与互联网平台“提高促销行为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因此,我们建议小明保留好价格对比截图、购买记录等证据,同经营者进行交涉并索赔。也可直接或在交涉无果情况下及时向电商平台、消协投诉维权。但此种维权方式在调解过程中的效果往往偏向折中,与消费者预期差距较大。是故,在必要情形下,小明也可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结语
双十一购物凭借平台宣传度广、商家参与度高、折扣力度大等多重因素引领了现象级消费文化的兴起。然“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经营者的逐利本质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在现实的交易中,经营者往往集信息、资金、技术、人员等优势于一身,消费者与之相比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消费者权益被侵犯之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在消费场域,我国立法者秉持实质正义和倾斜保护的理念,已为消费者维权打造了诸多维权武器,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更仰赖于每一个消费者的切身参与。
四、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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