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导致雇主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由家政公司基于雇佣关系承担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对于中介制家政服务企业,通常情况下,家政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七表明,家政服务人员失职,中介制家政公司仍可能担责。
作者|范海云、钟柳月
2023年5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七:“月嫂”与家政公司共同侵权,应按各自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李某夫妇与某家政公司、张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生产在即的李某夫妇前往某家政公司了解月嫂服务项目,并从四名月嫂中选定“星级”月嫂张某提供月嫂服务。协商一致后,李某夫妇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客户雇请需知》《客户雇请中介委托登记表》,约定了服务期限和服务费用。
2021年1月11日,李某生育一子,当天月嫂张某开始到李某处提供月嫂服务。1月19日,张某抱着婴儿坐在床上拍嗝时,不慎致婴儿滑落摔到地板上。经诊断,婴儿右顶骨骨折,右侧顶部头皮血肿,住院治疗了6天,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
李某夫妇认为家政公司和张某提供服务出现重大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认为其受家政公司指派给李某处提供月嫂服务,系职务行为,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家政公司则认为其与月嫂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与月嫂之间属于中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夫妇遂将某家政公司和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家政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其在家政公司无需坐班,亦无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收入完全由李某夫妇支付。因此,张某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张某作为直接提供月嫂服务的人,在独立看护婴儿的过程中不慎将其摔伤,违反了应尽的直接勤勉、尽责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李某夫妇与家政公司虽然未签订正式合同,但根据李某在家政公司处填写的《客户雇请中介委托登记表》《客户雇请需知》可知,家政公司需对张某提供月嫂服务的资质和实际能力进行审查,具有确保月嫂服务质量,对月嫂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张某服务出现问题,某家政公司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遂判决由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家政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家政服务行业的主要用工形式为员工制和中介制,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利润高,但同时承担的法律风险也更大,中介制家政服务公司承担的法律风险相对较小,但收益不如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
目前,中介制家政服务公司在市场中占据了主流,家政服务企业通过“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直接签订雇佣合同、工资由雇主发放、家政服务公司只收取中介费”等方式避免被认定与家政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从本案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为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等案件具体情况据实认定,司法实践中,既有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也有属于居间关系,还有如本案一样既非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居间关系。
所以,中介制家政服务公司同样应严格审查家政服务人员的资质,有无相关经验以及是否能胜任这份工作,确保家政员服务质量,减少家政员失职的情况发生。
了解协力苏州律政新资讯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微信号|xieli-sz
新浪微博|协力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