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发包方为了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或因其他原因,故意拖延验收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诉讼,发包方与承包方往往就工程项目的实际竣工日期存在很大争议。之所以双方会存在很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工期是否延误、付款条件是否具备等关乎发承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准确认定实际竣工日期对建筑企业而言有着非常的重要意义。
原创作者 | 陈军杰律师
【案情简介】
律师评析
Lawyer's advice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在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
建筑企业应注意如下事项:
1、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要求发包人有权代表签字签收;
2、如发包人拒不签收竣工验收报告的,则通过邮政EMS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竣工验收报告;
3、如发包人拒绝签收邮政EMS快递的,则在收到快递退件后不要打开,待将来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当着裁判者面打开;
4、如发包人签收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向发包人送达竣工验收报告后,应通过发函等各种方式督促发包人组织验收;
5、如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项目的,应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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