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ond slide
Second slide
业务领域
协力研究

协力研究|以合作协议掩盖劳动关系之实,是否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作者:范海云、杨上 来源: 协力劳动与婚姻 日期:2022/7/22 9:46:54 人气:609

编者按

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协议里约定工作内容和报酬等内容,那么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单位又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原创作者 | 范海云律师、杨上



 

相关案例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79号

【案号】

(2017)京0108民初45496号

(2018)京01民终5911号

(2019)京民申986号

【裁判要旨】

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某日,聂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内容为:“第一条:双方约定,甲方出资进行茶叶项目投资,聘任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第二条:待项目启动后,双方相机共同设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第三条:利益分配:在公司设立之前,乙方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方式取酬。公司设立之后,按双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负责管理和经营,取酬方式:基本工资+业绩、奖励+股份分红第四条:双方在运营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

协议签订后,聂某到该项目上工作,工作内容为负责艺术茶社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接待、茶叶销售等工作。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按照每月基本工资10000元的标准,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聂某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聂某请假需经林某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工资的实发数额。后某公司通知聂某终止合作协议。

聂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仲裁委驳回聂某请求,聂某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某公司与聂某签订的《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系自愿签订的,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属有效合同。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聘任聂某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聘任”一词一般表明当事人有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之意;协议第三条约定了聂某的取酬方式,无论在双方设定的目标公司成立之前还是之后,聂某均可获得“基本工资”“业绩”等报酬,与合作经营中的收益分配明显不符。合作经营合同的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本案合同中既未约定聂某出资比例,也未约定共担风险,与合作经营合同不符。从本案相关证据上看,聂某接受某公司的管理,按月汇报员工的考勤、款项分配、开支、销售、工作计划、备用金的申请等情况,且所发工资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故原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还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虽缺少一些必备条款,但并不影响已约定的条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二审法院据此依法改判是正确的。

 

 

律师评析

Lawyer's advice

1.以合作协议之名不能掩盖劳动关系之实

劳动关系不是仅从签订协议的名称来认定的,还须看实际履行的内容。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会围绕主体是否适格、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2.若有效的合作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报酬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可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由于其中没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加以区分,使得很一些劳动者误认为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虽没有包含上述全部条款,但约定了最核心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两方面,法院仍认定已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基本书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对聂某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但需要提醒的是,在协议中包括劳动合同必备的相关条款并非可以规避原本需承担的法律义务,一旦被认定双方系存在的是劳动关系的,则单位仍需要承担补缴社保、承担工伤赔偿等法律后果。

 

 

律师简介

 

图片
图片


 


下一个:协力研究|实际施工人也能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友情链接: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 中国律师网 | 江苏律师网 | 苏州律师协会 | 新三板上市法律网 | 知识产权律师网
Copyright © 2018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5037783号 技术支持:仕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