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摘要】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流程规范自身停工行为,即便发包人严重违反施工合同的约定,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甚至解除合同情形的,承包人亦不应随意暂停施工及解除合同,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施工,否则,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行为视为擅自停工、擅自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原创作者|陈军杰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0日,A公司和某建筑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建筑企业承包A公司发包的工业园工程。
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A公司资金原因,经常停工、等待开工。2020年6月27日,某建筑企业发给A公司“通知”一份,主要内容:鉴于本工程欠付大量工程进度款,要求A公司尽快支付,否则将采取停工措施。
由于A公司还是未能支付欠付工程进度款,某建筑企业再次发给A公司“通知”,告知正式停工。随后,某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如拆除基础钢筋的加工费及误工费、1500米钢管、120平方米钢模板、9800个扣件、180块木架的机械设备闲置损失和窝工、误工损失等。
【律师评析】
如承包人决定采取停工措施的,首先要仔细研究是否满足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停工条件,在满足的前提下,还应当注意以下三大方面的事项:
(一)拟写发送给发包人的书面通知至少两次
我们建议如若承包人决定停工的,至少要发两次书面通知(函件)给发包人,且两次书面通知(函件)内容完全不一样。
第一次书面通知,应当表明发包人存在何种违约情形,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表明如期满其仍未纠正相关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第二次书面通知,应当表明由于发包人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故决定自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开始停工。
(二)书面通知应当有效送达
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将书面通知交付发包人
1、现场交付
承包人可现场将书面通知交付给发包人,并要求发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在该书面通知的复印件上签署“已于 年 月 日收到通知书原件”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2、邮寄至发包人
如采取现场交付方式存在困难,承包人可采取邮寄方式。如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双方收发送通知的地址及联系人等信息,建议将通知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邮寄给指定联系人。如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双方发送通知的地址及联系人等信息,建议将书面通知邮寄至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法定住所,收件人信息可留存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信息。
在邮寄通知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在填写邮寄单时在备注处标明文件名称;第二,可将邮寄单与通知平行放置,拍照或录像留存,将邮寄单号、收件人、寄件人、备注等信息与书面通知内容记录清晰;第三、邮寄通知后查询运单号跟进物流信息,如确认对方已收件的,将运单号查询结果显示对方签收的页面截屏保存。
(三)承包人暂停施工后的注意事项
1、与发包人积极沟通,并保留沟通的证据
承包人暂停施工后,应当与发包人积极沟通,沟通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暂停施工带来的影响,并会同发包人和监理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最好将确认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同时协商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及时间。
需注意的是,相关沟通过程中,可采取保留往来函件的邮寄单信息及物流信息、相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或电话录音等方式留存沟通证据。
2、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暂停施工后,承包人应当采取仅保留必要人员、必要机械在施工现场等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原因如下:第一,如不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对于放任扩大的损失,如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该损失的,可能面临司法机关不会支持或不会全部支持的风险;第二,如发包人不积极履行承担损失的责任,则纠纷必会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承包人索赔将会产生极大时间成本,对承包人整体的资金及人力运转等将产生不利影响。
3、注意收集并保存暂停施工期间损失的相关证据
如要求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暂停施工期间损失的,应提供相关证据对损失进行证明,因此,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当收集暂停施工期间每一笔损失的相关证据(务必注意需要保留原件),并予以保留。
4、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向发包人索赔
承包人暂停施工后,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向发包人索赔,避免发生逾期后发包人提出索赔超期的抗辩致使索赔失败的情形。如承包人未在索赔期限内向发包人索赔的,也应在索赔期限届满后双方磋商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文件中予以记录,以证明发包人在索赔期限届满后对索赔事宜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