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有限公司的对外保证担保
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天,经济流转也愈加频繁,于是如何弥补流转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弥补损失,控制风险可以采用担保的方式解决,比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方式。在这里我主要谈一下最简便和常见的有限公司(内资非国有有限公司)的对外保证担保,即让有限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介入,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对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理解
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生效之前,有限公司对外为他人做保证担保,比较简单,主要是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但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生效之后,情况发生的变化。其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关于本款,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解。
第一,有人认为这是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违反。如果有限公司对外做保证担保时,未能出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超过限额,则该担保行为或超出的部分无效。
第二,有人认为这只是公司法中的管理性规定,违反它,并不当然导致保证行为无效。这种规定对内有效,即能约束公司股东,对外不能对抗他人。一旦由于对外保证担保,致使公司损失,则公司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擅自利用职权对外担保的股东进行赔偿。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三、如何在手续上,一定程度确定保证担保的有效性
要想确定有限公司对外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则,首先,应当在工商局调取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其次,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签字人和保证的一定限额,再制订决议;再次,亲自见证签字人签订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最后,债权人与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这是完成有效担保的最完备手续。
在实践中,能做到上述要求,是非常困难的。比如公司章程中的股东签名,是他人代签,这样就导致了实际签名跟公司章程不一致;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外地或出国了,无法及时返回;公司的股东众多等等。因此,如果确实是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手续,那还有没有其他手段提高有限公司对外保证担保被认定为有效性的几率,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呢?
本人以为,债权人跟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有限公司就有义务出具同意对外保证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至于对外保证担保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与债权人无涉。因此,债权人跟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其最基本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份合同附件是,有限公司出具的盖有公章的、有签字样式的同意对外保证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对于该决议是否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再所不问。
由于理论界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理解的分歧,这种做法,并不能保证在实践中所有法院都会认定该做法一定有效;因此,在无法做到上文所述最完备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它只是无奈之下的退而求其次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