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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

【协力研究】协力研究|电路板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4/26 15:22:03 人气:3244

【引言】


近日,协力苏州知识产权团队接待了一家做电路板的企业客户,客户反馈所设计、制造、销售的电路板被A公司所抄袭(行话叫“抄板”),客户目前仅有该电路板运行时所使用的软件对应的著作权,不知是否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客户在发现自己的成果被他人侵犯时方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这应该也是国内大部分企业所遇到的情况,每每看此,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总会有一种心痛。为了以后少一些痛苦,现将电路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做一梳理,以期能为硬件相关企业带来一丝创新保护的帮助!




先简单梳理一番电路板的生命线,如图1,每块电路板起源于该电路板的使命——要实现何种功能,根据该功能需求设计电路框图及具体的电路原理图;


图 1: 电路板的生命线



然后,根据需求设置电路板的规格参数、加载网络表及采用的电子元器件的封装、对元器件的位置进行布局并设计布线,最终输出标明元器件安放位置的元器件位置图以及体现元器件之间电气连接关系的PCB设计图;

接下来,按照输出的PCB设计图制作PCB板,并调试完成;

最后,根据功能需求设计程序流程图,并采用合适的语言编写软件程序代码,烧写程序至电路板并运行。

由此可知,在整个电路板的生命线中,会产生电路框图及其具体的电路原理图、布图过程中的元器件位置图和PCB设计图、PCB电路板、程序流程图及具体实现的程序代码。

对于不同阶段的众多产出物而言,究竟可以用哪类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呢?笔者在多年的审查分析及布局挖掘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最高院、高院的判例做一分析整理。



1 专利


专利保护的是设计构思和方案,通过文字的方式限定保护范围,因此保护力度更强,但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的专利可以对上述的哪些产出物做保护呢?


1.1 发明

所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在电路板生命线中,电路的工作原理、电路的设计思路、电路的具体结构、软件程序的设计思路,甚至在布图过程中提出的缩小构图空间占比的方案、解决元器件之间相互影响以提升线路板的性能的方案、图形构造的进步导致原材料替换的方案等,均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可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多,但也需在布局时考虑到专利的可视性、规避性和稳定性,其中:

  • 可视性要求根据专利能够较快速地确定疑似侵权产品,因为好的专利是用来市场竞争的;电路专利在这方面占据较大的优势,因为大部分电路板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公开渠道购买到,根据电路板复原电路图即可初步判断出是否侵权;

  • 规避性和稳定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规避性要求撰写的权利要求不容易被规避,功能性限定、上位概括等方式要派上用场,但一定程度上,保护范围越大,专利稳定性就越差,因此,需专利代理师在扎实的电路知识基础上全面了解电路原理,概括出合理的范围。

1.2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产品,其中的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电路的框架结构及具体结构可申请实用新型。根据试探性检索结果[1],超13万件的电路类实用新型专利,头部申请人包括国内的国家电网、美的、海信、格力、京东方、苏泊尔、比亚迪等,以及海外的意法半导体、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半导体元件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实用新型,俗称“小发明”,虽然“小”,但好用,保护客体均为产品,可视性强,例如,如图2是小米在2012年申请的驱动电路的节选,电路结构简单,定位疑似侵权产品容易,虽被提起无效但仍很稳定地维持有效。

图 2: 电路实用新型示例


1.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PCB电路板作为工业产品,主要作用是其能实现的功能,其形状、图案、色彩相对固定,且PCB电路板是否富有美感存在争议,依据外观设计的定义,PCB电路板难以获得外观设计,但从实践出发,PCB电路板申请外观设计是可以获得专利权:根据试探性检索结果,PCB电路板的外观设计申请量超4000件,如图 3所示,自2016年起,申请量不断增加,且增加量不断增大(注:由于2020年申请的专利尚未完全公开,因此,2020年的申请量仅供参考)。且申请人中不乏大家耳熟能详的公司,例如,如图4所示,莱克、杭州骑客、合肥国轩高科、汇川、杭州涂鸦等。


图 3: PCB电路板的外观设计申请趋势图


图 4: PCB电路板的外观设计专利示例图


此外,在电路板的外观设计专利诉讼[2][3][4][5][6]中,被诉侵权方并未对专利权或保护客体提出异议,且法院亦承认相关权利。在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时,或者说,在确定两项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专利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具体到电路板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比对时,应将被诉侵权电路板的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具体地,从两者的整体形状、具体电子元件的形状、图案及其排列组合进行比对,若仅是个别地方存在纹路上的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则仍会认为两者构成近似。

由于电路板一般位于产品内部,对于被诉侵权电路板是否存在销售行为时,可做如下区分:

(1)若被诉侵权电路板单独销售,则属于对该外观设计专利的“销售”行为;

(2)若被诉侵权电路板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则

  • 若侵权的电路板作为零部件发挥了设计功能,则属于对外观设计专利的“销售”行为;

  • 若侵权的电路板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则不属于对该外观设计专利的“销售”行为,例如,电路板在产品中属于内部结构,只有在拆开产品时才可以被看到,在一般消费者正常使用该产品时都无法被看到,即,被诉侵权电路板在正常使用中仅起到技术作用与效果,此时,销售包含被诉电路板的产品不属于对该外观设计专利的“销售”行为[2][3][4]

 

可见,虽然电路板的外观设计申请量并不多(也可能存在部分申请被驳回的情形),但在其授权后仍然可以正常行使,且外观设计的申请及办登费用较低,因此,PCB电路板的企业可针对重要的电路板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 商业秘密

原则上,电路板生命线中的各环节及其产出物均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即,商业秘密至少应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需被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以使所保密的内容不为公众“普遍知悉”且并非容易获得。

由于大部分的电路板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可直接或拆机后观察即可获得电路板的尺寸、结构、材料、电子元器件的种类和连接布局关系,即,电路板的相关信息在产品进入市场后难以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晓,除非是采取特殊的保护手段,而一旦为公众所知晓,则与之对应的电路框图、电路原理图、元器件位置图和PCB设计图也会较容易获得,因此,若要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则需围绕该电路板及其图纸在特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秘密保护或者需采取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例如:

  • 在电路板上市前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在上市后需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例如,取消元器件的标号、磨掉芯片上面的丝印、用环氧树脂等方式将关键电路封起来后再应用在其他仪器上;

  • 对于内部员工,除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一般员工都签署的常规协议外,建议针对特定的电路板单独签署保密协议;

  • 对于外部合作者,需签署专门的保密协议,此处的外部合作者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设计者、加工者等。



3 著作权

由于著作权具有自动取得的属性,无需主动申请或登记,权利获得较为容易,这使得大部分的“抄板”案例的诉请是基于著作权的[8],但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例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即,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作品。

具体到PCB电路板,电路板的设计图纸包括元器件位置图、电路布线图、电路原理图,可固定在纸张上复制,也可保存在计算机软硬盘上,具备可复制性,属于图形作品,可被著作权保护,即,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印刷、复印、拓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上述图纸。

 

但是,PCB电路板属于一种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范围,即,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这是因为:

(1) PCB电路板将版图附着于绝缘板上、经由导电金属丝的网状线路绘制而成的产品,其中的导电金属丝的网状线路具有电路连接的作用,由此实现PCB电路板的导通和连接功能;

(2)  PCB版图呈现在PCB上,是借助于工业手段下的工业产品的制作和生产的方式,因此,PCB板的量化生产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著作权法中的复制针对的是极具文艺性质的作品,而非工业手段下工业产品的制作或生产方式,具体而言,主要是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

因此,“抄板”行为,或者按照PCB电路板设计图生产电路板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欲通过著作权的方式来起诉“抄板”行为,不可行(莫非是这个原因导致近几年的电路板著作权诉讼案件很少?)。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电路是硬件,纯硬件电路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少,大部分电路功能的实现需要通过软件的控制,广义上讲,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

  • 文档是用于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可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

  • 程序的源代码可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下称“软件著作权”)予以保护,而程序相对应的设计构思可申请软件专利,软件著作权与软件专利之间的对比详见表1。


表 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vs 软件专利


在判断软件著作权是否被侵犯时,可从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入手,即,根据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初步判断是否存在疑似侵权的可能性;在接下来的实质判断中需判断两份软件的同一性,可采用源程序直接比对,也可采用目标程序比对,即,通过编译工具将源程序生成目标程序后进行比对,但如果目标程序相同或相似,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方可得出两份软件是否具有同一性的结论。


图 5 :源程序 vs 目标程序



5 对软硬件相关企业的建议


图 6 :电路板全方位保护的知识产权分布


随着电子产品的种类和功能的不断丰富,硬件电路和软件程序越来越复杂,软硬件工程师付出的脑细胞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保护“脑细胞”的付出成果,各软硬件相关企业需区别各保护方式的优劣势,并在不同的阶段对不同的产出物选择不同的保护方式,例如:

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大,但是需识别并委托专业的有电子电路或软件编程背景的代理师撰写,这样可获得合适的保护范围,而非单纯的电子元器件的连接关系之类的狭窄保护范围,虽稳定但基本无用;

电路板作为最直接的产出物可申请外观设计,申请费用低,获权容易,行权方便;

软件程序最简单的保护方式便是软件著作权,获权简单,行权虽不如电路板的外观设计来得方便,但可借助产品手册或实现的功能初步判断,判断后再通过代码的鉴定即可得出是否侵权的结果;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最广,但需做好保密措施,且电路板的商业秘密保护难度较高。



参考文献


[1] 本文的专利数据来源于智慧芽全球专利数据库(analytics.zhihuiya.com),数据检索日为2021.4.6

[2] 东莞市锦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16号

[3] 东莞市锦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粤民终115号

[4] 东莞市锦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东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粤民终118号

[5] 吴江市紫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富磊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16)苏0505民初3378号

[6] 王泽进与东莞市樟木头亿信超声波营业部、东莞市泰迪德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218号

[7] 北京蓝拓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牛夫贤、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0039号

[8] 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2号

[9] 上海纽福克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纽福克斯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索雷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5号



作者简介



王晓媛


上海市协力

(苏州)

律师事务所

王乃莹律师

团队

实习律师


天津大学电学专业硕士,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人资格,拥有9年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其中5年光电领域的专利审查工作经验、4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分析咨询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检索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可以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的知识产权管理顾问服务,包括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专利查新或无效检索、专利布局和挖掘、商标和著作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构建和战略规划、专利侵权分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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