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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

【协力研究】协力研究|工伤案件中的三个常见法律问题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4/26 15:21:59 人气:1216

编者按: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而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争议,可以说是社会保险争议中发生频率最高、涉及纠纷最复杂的一类劳动争议。本文就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法定性、“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常见问题展开研究。



【案号】

 一审:(2020)苏0506民初786号

 二审:(2020)苏05民终7963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职工中午下班后打卡、就餐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工致残,工伤保险基金应按伤残等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占某于2018年7月2日进入上诉人某电子公司工作,2018年11月16日,占某在中午下班后打卡、就餐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吴中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第6、7根肋骨骨折等车祸多发伤,后占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被鉴定为十级。此前,占某曾向某电子公司出具个人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兹有占某身份证号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根据国家规定公司应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及医疗等社会保险,因个人原因,我自愿放弃这项权利,不愿公司为我办理,由此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占某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895.65元。

 

某电子公司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269.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因为占某上午离开公司后处理其个人事务途中受伤,而非在合理时间内往返经常就餐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伤,因此占某并非工伤,并且占某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工伤认定成立,亦不应由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判定】

被上诉人所受伤害系工伤,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269.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律师评析】

该案例涉及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法定性、“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1.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法定性问题。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因职工放弃而免除。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本案中占某向某电子公司出具放弃缴纳工伤等保险费的承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某电子公司的该项义务不能免除。在占某发生工伤后,某电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2.“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列举形式确定了何种情形属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将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的活动的合理路线,纳入了职工的“上下班途中”。

 

实务中,在认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时,将主要考虑这样几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本案中占某在中午下班后打卡、就餐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的。

 

那么,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从实务中来看,应当视绕道的原因而定。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客观原因(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而绕道,也有因私事而绕道。因客观原因绕道的,原则上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因私事绕道的,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例如接送孩子上学和去菜市场买菜等,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形原则上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下班后朋友聚会等等。


3.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有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法院判定某电子公司支付占某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269.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什么样的支付标准呢?

 

首先,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言,职工因工致残,工伤保险基金应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伤残等级

补助金标准

一级伤残

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

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

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

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

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

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

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

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

7个月本人工资


那么,何谓“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案中,占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本人工资为4895.65元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895.65x7=34269.55元。


其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就江苏省而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同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本案是发生在苏州的案件,苏州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是直接适用江苏省的规定,故某电子公司应支付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作者简介

范海云

上海市协力(苏州)

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mail:fanhaiyun@

co-effort.com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劳动法及婚姻家事法律实务,擅长企业的劳动人事、合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并为企业家提供财富传承管理。目前担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了数百件劳动及其他诉讼案件,参与了大量商务谈判、资信调查、人员安置、竞业限制、员工激励、法律培训等非诉服务。


范海云律师兼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中国律师移民协会会员、苏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苏州市姑苏区律协民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中立评估员。


杨上

上海市协力(苏州)

律师事务所

范海云律师团队

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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