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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协力研究|财税律师告诉您,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税事儿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4/26 15:21:14 人气:1327

前言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出资,并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持有方式。代持的原因多种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是因为特殊身份、商业风险隔离等原因。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承认股权代持的合法性。但当股权代持的原因消灭,实际出资人想要显名时,那就不得不考虑一个重要的环节——纳税。本文将从个人股权转让的角度告诉您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税事儿。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九民纪要》第28条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人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争议


实际出资人显名可以通过协商或司法两种途径实现。通过协商的途径实现,即实际出资人通解除股权代持协议或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显名;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即实际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将代持的股权返还实际出资人,使实际出资人得以显名。

针对这几种方式,个人股东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以下两种主流观点:


01

一种观点认为,实际出资人为了显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往往明显偏低,但转让双方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可被视为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更有甚者,为了逃避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临时伪造《股权代持协议》和《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因此,为了保障国家征税权利的实现,应当将实际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行为显名视为一次股权转让,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核定转让收入,名义股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出资人为代扣代交义务人。

02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中,名义股东可以视为受托人,目标公司的投资收益和经营风险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和承担,实际出资人的显名实际上是委托关系的解除。按照实质课税的原则,股权财产并未发生实际转移,也就不存在股权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两种做法兼而有之。但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求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先完成纳税申报义务。因此,如何提前布局,以达到节税目将是实际出资人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


如何提前布局


真正的税务筹划都需要提前布局,并在执行过程中严控流程和文件,才能实现合法合理的节税目的。财税律师从整个业务流程“代持前”、“代持中”以及“后期管理”三个阶段分别给您建议。



在代持股权关系成立前的考虑


(一)选择合适的代持主体


选择代持主体时应当考虑代持主体可能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时”,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那么由以上具有亲属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的主体作为代持主体,在股权转让时能合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规范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应当签署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约束名义股东的权利和行为,明确其受托地位、违约责任、显名方式及名义股东的配合义务等事项。



在代持关系存续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


实际出资人应按照协议或章程的约定,及时履行出资的义务,并严格按照约定的汇款路径汇款,以证明出资的事实。在持股期间积极行使股东的权利,例如:参与决策权、参加股东会、知情权、分红权等权利的。即使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的,也应当保持与名义股东的沟通,通过名义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也从侧面佐证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以让所有的股东签字确认知晓股权代持的情况,并约定实际出资人需要显名时全体股东应无条件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条款,或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将实际出资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以确定其他股东知晓股权代持的情况。


三、

股权代持后期的资料管理


作为实际出资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资凭证、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记录、行使表决权的记录、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记录等资料。在代持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确定,增强其证明力,使之符合税法规定的其他提供有效凭证证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合理性的情形。


总结


协力苏州财税律师建议实际出资人应当尽量避免代持的交易架构。如果无法避免的使用了代持的架构,也尽量使用特定的主体进行代持,以提前筹划显名时的税务处理空间,在股权交割时也更加便捷。此外,请务必保存好可以证明代持股法律关系的协议、实际出资人出资记录、实际参与公司决策和分红、其他股东知情等书面材料,遵循法律的规则,以期合法节税。



作者介绍
                 

马江川

上海市协力(苏州)

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mail:

majiangchuan@

co-effort.com


毕业于南京大学管理学专业。从事财税工作10余年,有丰富的财税工作经验和知识储备,长期从事企业账目整理、财税合规审核、内控制度设计、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收风险应对、纳税评估、财务顾问、税务顾问、商事安排等工作。自主创业5载,对企业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应对亦是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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