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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

【协力研究】企业拟上科创板:知识产权准备好了吗?

作者:王乃莹、许玥 来源: 日期:2022/4/26 15:20:05 人气:1050

自2019年开板以来,科创板无疑成为当下资本市场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科创板实行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申报企业需要通过一系列环节充分披露与投资者投资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知识产权作为科创企业实力的重要体现,是信息披露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证监会和上交所等部门和机构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中也对科创板上市申报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


截至本文完成之日,已有两百多家企业向上交所提交了科创板上市申请。本文通过对多家企业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委问询函及企业回复进行梳理,并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分析科创板申报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披露要点及带来的启示,以期对拟上科创板企业有所帮助。


1 基于资产角度的知识产权要点



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41号准则》)第53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的构成,分析各要素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是否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是申报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1 知识产权资产概况


从多家申报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可以看出,各企业均会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披露。大部分企业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此外,一些企业还披露了其拥有的域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由第三方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部分企业除了在国内申请了商标和专利,也在境外进行了相应的申请并取得权利。对于有境外申请的企业,上市委可能会对知识产权数量的准确性予以特别关注。例如,心脉医疗在申报稿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9年3月31日,发行人拥有已授权的境内外专利86项,其中境内专利61项、境外专利25项;上市委在问询中提出“请发行人核实上述披露数字是否正确,如有误,请相应修改。”这提示企业在申报时要注意核实知识产权资产数量的准确性,在发生变动时及时更新。


然而,也有部分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储备明显不足。例如,木瓜移动、新数移动这两家企业均仅有一项授权专利,仍在申请阶段的专利数量也屈指可数。这两家企业最终都主动撤回了上市申请,撤回的背后当然有很多考虑,但想必知识产权上的短板也是它们“临阵脱逃”的原因之一。


另外,证监会在2020年3月20日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引),其中规定了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采用“常规指标+例外条款”的结构,包括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企业如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即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如不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但是满足5项例外条款的任意一项,也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其中评价指引相关内容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3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2)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3)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入”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2)项指标的要求,研发占比应在10%以上。 


二、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可见,无论是常规指标还是例外条款,均对发明专利数量有所要求。


由以上可以看出,对于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来说,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十分重要。由于知识产权的申请或注册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因此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不要等到临近上市申报时才发现措手不及。


1.2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拥有核心技术是对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之一。《41号准则》第54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此外,考虑到核心技术有关信息可能属于商业秘密,上交所出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对信息披露的暂缓及豁免披露作出了规定。《上市规则》5.2.7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上市审核规则》第44条规定:“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中,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


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也是上市委问询时关注的重点之一。例如上市委在对心脉医疗的问询中要求说明“补充披露上述核心技术是否获得专利,如有,请列示对应专利情况,如无,请说明原因及发行人的技术保护措施”。心脉医疗在回复中列出了核心技术及对应的专利,其中包括多件境外专利。除通过专利进行保护外,企业也可以结合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对核心技术给予保护。


例如,对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企业来说,既涉及硬件技术,又涉及软件技术,硬件技术通常通过专利进行保护,软件技术则可以通过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进行双重保护,如天准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核心技术通过申请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进行保护,并通过列表说明了核心技术、获取的方式及对应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又例如,针对涉及集成电路生产的企业,可以将一项集成电路设计的不同技术内容分别申请专利、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将集成电路设计的软件登记软件著作权,还可以将相关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保护,无需向行政部门申请或登记以获得授权,而是需要企业自身采取一定措施,未来司法程序中才有可能认定某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如企业核心技术拟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则企业需要注意结合自身情况,构建一套完整的保密规章制度及采取相应物理保密措施,从而防止核心技术泄漏以丧失竞争力并确保核心技术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能得到有效保护。


1.3知识产权的来源及权属


《41号准则》第54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应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第62条规定:“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一)资产完整方面。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七)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以上规定要求发行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来源、所有权、使用权及权属纠纷问题进行披露。


科创企业的技术来源主要通过自主研发的方式取得,也有一些是通过受让、许可或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获得。对于不同渠道的技术来源,相应的知识产权获取与保护方式也不完全相同。


(1)自主研发

自主研发是科创企业主要的技术取得方式。针对该种类型的研发模式,企业应对研发流程实行严格管理,并就技术人员的研发成果权属进行明确规定,对相应研发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2)受让或许可

对于通过受让或许可方式获取技术的情形,相应知识产权也是通过受让或许可的方式获得。例如,天准科技通过以无形资产增资的形式从其实际控制人处受让了一批专利,上市委在问询时要求说明“用于增资的无形资产来源,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对于通过受让或许可的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需要审查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共有权人,确定相关知识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权属争议,并及时办理相应权利转移或许可备案手续。


对于通过许可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形,由于企业并不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一定程度上受到许可人的限制,因此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独立性的审查就尤为重要。例如,和舰芯片在招股书中就披露了其多项知识产权来自于控股股东和其他第三方公司的授权,上市委对这一点格外关注,针对企业的独立性提出了连环追问,在第一轮问询中要求和舰芯片基于授权取得的知识产权评估自主知识产权是否为核心技术、是否足够先进或已快速迭代,并要求说明发行人是否对授权技术存在重大依赖,股东技术授权是否是独占、排他的许可方式,到期后的续约安排,是否存在替代措施,相关技术授权费的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技术及研发是否独立或存在对最终控股股东的重大依赖如不能获得授权或者授权费用大幅上升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向和舰芯片进行授权许可的控股股东为台湾企业,上市委还要求发行人披露取得控股股东的技术授权、晶圆制造厂投资数量、制程技术等是否符合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和舰芯片一一回复,表明授权并非独占或排他方式,到期后会续展,其已在引进吸收后完全掌握了授权技术,在授权技术的基础上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对控股股东不存在重大技术依赖,操作符合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等。在第二轮问询中上市委进一步要求发行人说明主要技术的取得方式,向控股股东支付技术授权费用的确定依据,如授权人将相关技术授权其他主体使用,是否会与发行人形成新的竞争授权技术到期后续展需要哪些政府部门核准,充分披露如果无法核准对发行人的影响;公司能否在不依赖于授权技术的情况下独立研发、生产;技术协议到期后如果无法继续授权,会引起与哪些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纠纷;公司是否具备“研发-制造-销售”的一体化完备的产业链条,是否具备自我创新驱动发展的动能和持续的盈利能力,公司是否是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的要求等。和舰芯片回复称其与控股股东的利益有一致性,且控股股东承诺不会进行同业竞争,因此在发行人的市场区域内,控股股东不会将相关技术授权其他主体使用;授权技术对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贡献显著低于自主技术,因此对授权技术不存在重大依赖;控股股东已承诺,如果发行人使用授权技术遭到第三方的起诉,则控股股东将承担相关赔偿,且授权到期后,发行人可继续免费使用;发行人通过引进吸收已完全掌握了相关技术,核心技术对控股股东不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具备“研发-制造-销售”的一体化完备的产业链条”,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业务的能力,符合科创板的要求等。此后的第三轮询问中,上市委仍然对和舰芯片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问题表示疑虑,尽管和舰芯片反复强调自己的技术实力,但最终还是由于种种原因选择主动撤回了上市申请。


上述案例启示我们,企业在通过许可方式获准实施他人技术的情况下,需要就许可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许可期限、许可费用、担保条款等与许可人进行明确约定。此外,如果许可人是境外企业,还需要了解许可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引进技术。企业在引进技术后应尽快吸收学习,开发出自主核心技术,保持技术上的相对独立。


(3)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常见于企业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之间开展项目合作开发等情形,由此形成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就成了审核的重点。


例如,上市委在对天准科技的问询中要求说明:“该项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核心技术是否是共有技术,相关核心技术向公司其他产品延伸实现工业化转化是否需要获取参与项目研发的高校、科研单位的授权,是否存在潜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共有权人对核心知识产权商业化应用的利益诉求,并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天准科技回复称,其与合作单位分别签署合作协议,对知识产权归属、权利行使、收益分配进行了明确约定:基于甲乙双方各自独立完成的开发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实际完成方所有;基于甲乙双方合作完成的开发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共同所有,按照双方的资金、人员、技术、物质条件等投入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甲方在产业化过程中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可以直接实施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乙方所有知识产权,但应当向乙方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在本项目产业化后获取的经济效益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本项目中可通过知识产权使用费或转让费等形式获取经济收益。


参考以上天准科技的做法并结合实务经验,面对合作开发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科创企业应与合作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尽量争取相应知识产权归己方所有,如许可合作方实施或约定知识产权为共同所有,还应对合作方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实施费用、收益分配等作出相应约定。


与第三方的合作也可以是技术委托开发。技术委托开发的成本通常较低,并可以提高企业的研发效率。《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因此,对于委托开发的情形,企业需要特别关注,事先与受托方就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在上市过程中出现权属不明等情形。


1.4知识产权的风险及应对


《41号准则》第33条规定:“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一)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 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上市规则》3.2.8条规定:“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风险中包括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以上规定均要求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风险进行披露。


知识产权的风险来自多个方面,主要包括权利效力的风险、运营的风险、侵权风险等。


(1) 知识产权权利效力的风险

部分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以专利为例,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对于企业即将到期的知识产权,上市委可能会给予关注。例如,上市委对华兴源创的问询中要求说明“部分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临近保护期末,披露相关专利保护期届满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该风险的措施”,华兴源创从这些专利并非企业核心技术、已升级了新技术的角度进行了回复。由此,对于即将失效的知识产权,企业可以从技术重要性、现阶段的价值、是否有更新的技术等方面对即将到期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以确定这部分知识产权效力丧失的风险。


此外,企业也可能因疏忽而导致知识产权失效,如专利权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商标权因未续展而失效等。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企业需要对相关知识产权的缴费期限等关键时间进行监控,或委托外部代理机构监控。


(2) 知识产权运营的风险

部分企业还会对知识产权进行运营,如对外许可、转让、质押等。这当中涉及的风险也会引起上市委的关注。例如,天准科技在申报稿招股书中披露其同意部分经销商使用天准字号,上市委在问询中要求天准科技说明字号许可的标准、主要授权条款、终止授权情形、相关经销商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对无形资产的管控措施等,天准科技一一作出回复。这提醒企业在知识产权的运营过程中,应在与相关方签订的协议中对运营方式、条件、限制、管控措施等作出详细约定,以避免公司品牌受损等风险发生。


(3)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由此招致被他人提起侵权诉讼导致上市进程受阻或刚上市就官司缠身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科创企业来说,更是要对此类风险予以防范。


此类诉讼是上市申报过程中上市委关注的焦点。例如,针对杭可科技在申报期间新增的两起知识产权诉讼,上市委在问询中要求说明:(1)涉诉知识产权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相关产品名称、产量、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收入的比例,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2)请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目前的诉讼进展,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败诉的风险,以及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请作风险提示。杭可科技回复称其向客户提供的产品中所包含的核心软件是自主开发的,涉诉专利未直接应用于其具体产品。基于此,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前述涉诉知识产权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相对较低。


再以科创板第一批上市成员之一的光峰科技为例,其在上市刚满一周就遭到了竞争对手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对手指控光峰科技侵犯了其3项发明专利,涉案金额高达4800多万,光峰科技因此被冻结资金3000万元。被诉后,光峰科技迅速反击,不仅就对手的3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同时也基于自己手中的10项专利向对手发起诉讼。这样的迅速反击大大稳定了投资者的信心。


因此建议,对于拟上科创板企业,为了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需事先进行侵权检索及分析并在必要时做好专利稳定性评估及回避设计。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是否会被他人起诉往往是自己无法控制的,但被诉后如何应对,则可完全事先准备并布局。另一方面,企业也需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的质量,合理布局,以加强己方的筹码,提高防御能力。对于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情形,还需要与合作方事先约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担保条款以尽可能减轻企业自身责任。


2.基于人员角度的知识产权要点



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科创板的发行条件包括“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这是科创板相对于其他板块的重大区别之一,也是科创板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上交所出台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第6条中指出:“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以下将围绕核心技术人员分析企业应该注意的重点事项。


2.1 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


上交所在《审核问答》第6条中规定:“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41号准则》第54条对核心技术人员信息披露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构成,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奖项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措施,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以上均为关于核心技术人员认定依据的规定。此外,多家企业都被上市委问询要求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可见对于科创板上市来说,这是在披露时需要格外注意的信息。


结合上述监管文件中的规定以及企业申报过程中所披露的信息来看,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职位、科研成果、学历背景、从业经历,另外也可以考虑专业资质、荣誉奖励、行业影响力、任职期限等因素。


2.2明确核心技术人员的职务发明及其权属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尽管法律给出了职务发明的定义,但在实践中职务发明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倘若遇到发明人否认企业的核心技术为其职务发明的情况,相应专利的权属便会受到挑战。因此,明确核心技术人员的职务发明及其权属至关重要。


通过分析多家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均对研发机构、研发制度作出了设置和安排,规定了研发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如华兴源创在招股书中披露公司制定了《研发中心规范性管理制度》,建立了新产品开发的前期调研分析、产品设计管理、新产品试制、鉴定、移交投产、研发项目结题变更与中止、项目费用、知识产权等研发全流程的行为规范,对相关流程及部门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和划分,为实现对研发组织实施的有效管理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考虑到核心技术人员技术成果的权属风险并参照成功上市企业的做法,科创企业应完善研发管理制度,保证技术研发全过程的可追溯性,以书面形式与研发人员就研发成果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


2.3审查核心技术人员技术成果的来源


科创企业的核心技术往往来自核心技术人员的技术成果,因此对核心技术人员技术成果来源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核心技术人员技术成果来源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有曾在别处任职经历的人员,风险主要包括其技术成果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与原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等。


核心技术人员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性,要求该技术成果不能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不涉及与原单位有关的职务发明,不违反与原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通过梳理上市委的问询和企业回复可以发现,对于有曾在别处任职经历的核心技术人员,上市委会对其技术成果的来源格外关注。


例如,上市委在对华兴源创的问询中要求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核心人员是否来源于泰科检测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结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工作背景、工作兼职及对外投资情况,说明其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利益冲突及其解决措施”,并要求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研发人员的主要成果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华兴源创回复“发行人的部分核心人员曾在苏州泰科任职,但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取得,公司拥有对核心技术完整的所有权,发行人、曾在苏州泰科任职的核心人员与苏州泰科之间不存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主要成果均为该等研发人员在执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任务过程中或者主要利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研发,不涉及该等研发人员在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主要成果不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涉及任何与主要成果相关的诉讼案件。”同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审阅了发行人以及发行人主要成果所涉相关研发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专利证书、苏州泰科的确认文件以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档案室出具的《诉讼事项相关证明》,并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网站核查了关于发行人主要成果是否涉及职务发明争议的相关情况,从而确认发行人研发人员的主要成果不涉及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成果来源的风险还可能直接体现为竞争对手发起的确权诉讼。敏芯股份在上市申报过程中就遭遇到了歌尔股份的狙击,歌尔股份起诉敏芯股份侵害其拥有的专利权,此外,敏芯股份的相关人员曾任职于歌尔股份或其子公司,由此歌尔股份和其子公司还起诉主张确认敏芯股份的一件发明专利与五件专利申请为相关人员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歌尔股份或其子公司。敏芯股份在回复上市委的问询时从几个方面说明了涉案专利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较低,同时也披露了风险:“如上述专利最终被主审法院认定为相关人员在歌尔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存在上述专利或专利申请权被认定归属原告或由发行人与原告共有的风险。” 然而,在上市委公告将对敏芯股份进行上市委审议会议后,敏芯股份又遭到了歌尔股份提起的新诉讼,最终在审议会议即将召开之际因“出现重大事项”而被取消审议资格。


为了降低核心技术人员技术成果来源的风险,企业在招聘时应对技术人员的工作背景、在原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审核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成果的独立性、技术人员是否与原单位约定有竞业限制,谨慎使用来源不明的信息,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技术人员签订承诺书或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另外,对于从原单位离职尚未满一年的技术人员,应谨慎进行专利申请,以免原单位以职务发明为由主张相关权利归属于自己。


2.4对核心技术人员的约束


《41号准则》第54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措施。从招股书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企业都披露了其对核心技术人员采取的约束措施。例如,天准科技披露了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公司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责任、争议处理、适用法律。根据该协议,核心技术人员在职期间及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协议书》约定了职务开发成果的权利和归属、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的保护、保密信息及商业秘密的保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借鉴上述做法并参考实务经验,科创企业可以与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以限制该技术人员离职后前往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自己创办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也可以采取设置脱密期的方式防止员工在之后的工作中使用本企业的技术信息。此外,企业也需要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详细的保密协议,对保密义务、保密内容等作出约定。


3.结语



科创板的开设,为广大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道路。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在发展科技创新的同时,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无论是对于日后的顺利上市,还是更长远的发展,无疑都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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