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协力苏州”微信公众号于2020年1月29日发表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受新型肺炎疫情影响是否可援引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从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一文。文章就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受影响的合同一方是否可以免责、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采取何种措施等方面进行了阐述,获得了诸多企业、尤其是拥有涉外订单企业的强烈反响。很多企业对文章中提到的“受到疫情影响而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说明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并且“通知本身及通知到位的凭证需留存”的建议很认同,也在进一步询问应如何合法有效地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一份这样的通知。
为此,协力苏州律所特草拟了《关于合同履行被迫迟延的通知函》的参考版本,供广大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身受疫情影响订单的实际情况参考适用。
特别说明:因每个企业情况不尽相同,该通知函仅为参考性的格式文本,每个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修改适用。
如有需要《关于合同履行被迫迟延的通知函》参考版本的企业,可以通过以下电子邮箱联系我们:zhuling@co-effor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