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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

【协力研究】建筑企业在疫情下的紧急应对措施

作者:陈军杰 来源: 日期:2022/4/26 15:19:17 人气:1491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各省市的人民政府、地方人社部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也根据当地情况,发布了延长春节假期和推迟企业复工时间,各地亦采取了不同程度的交通封锁或交通管制。同时,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各项防控措施的实施下,难免对其在建项目的春节后复工、新项目开工等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建筑企业应结合当下实际情况及后期形势变化,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采取紧要应对措施。




一、在施工合同签订在疫情爆发前且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构成障碍的情况下,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建议建筑企业全面排查各个项目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相关条款,结合合同条款约定立即采取发出不可抗力通知书、按约索赔、自行减损等紧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非典型肺炎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2003〕72号《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将“非典”疫情情形按照不可抗力处理。


纵观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从其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综合进行考量,在施工合同签订在疫情爆发前且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施工合同履行构成障碍的情况下,我们更倾向于认为其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更为合理。


在此情形下,建议施工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无论施工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相关约定,建议建筑企业均应及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固定发生损失的相应证据并确定各方责任,积极采取索赔措施;同时,寻求与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的可能性。


(1)建筑企业应全面梳理各个项目施工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严格按照约定时限,在疫情持续发生过程中,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将“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等通知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合同要求的通知对象。建议通过邮政EMS发送,保留好相应的邮寄凭证。


(2)建筑企业应全面梳理并固定发生损失的相应证据,主要可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等方面予以着手,具体形式有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等。


(3)建筑企业在依据前述第(1)款内容发出不可抗力通知书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相应的索赔内容,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本通知发出所依据的合同条款;②对不可抗力时间做出描述;③该事件对其哪些活动正在或预计造成影响,包括工期延误以及相关额外开支;④通知中还应说明自己一方为减少损失所做的一切努力和采取的措施;⑤请示业主方或总包方的建议或指令。


(二)无论施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是否有约定,建筑企业均有义务采取措施尽量降低疫情的影响及损失的扩大,避免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风险。


建筑企业减损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1)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的复工时间,协商可行的降低损失的变更方案;

(2)确定复工时间后及时通知工人调整进场时间及供应商调整供货时间;

(3)原采购材料设备无法供应情况下,采取重新采购或变更材料设备类型等方式减少损失等。




二、如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施工单位可以据此申请工期顺延。建筑企业应及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结合项目工期受影响情况,充分利用工程所在地政策文件等办理工期签证。


对建筑企业而言,工期签证的办理不仅关乎工期延误损失的承担问题,更关乎工期违约责任的风险问题。


我们倾向于认为:如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于复工或复工后施工进度确实存在影响的,则建筑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依照合同约定的规则申请工期顺延。


建筑企业应结合工程所在地交通管制情况、工人返程可能性、材料供应及运输情况、工程所在地政策文件等情况,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办理工期签证。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建筑企业应慎重评估施工合同解除事宜。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持续时间和后续情况尚无法预测,无论针对尚未进场的新项目,还是待复工的在建项目,均将对项目开工产生较大影响,后续施工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施工成本亦亟可能产生较大涨幅,对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均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除非承发包双方另有约定,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4条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建筑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工程款结算工作。


建筑企业应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及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合同目的实现的可能性,慎重评估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必要性、合同整体解除或部分解除的选择等问题。


当下,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至关重要。作为建筑企业,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能够积极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在降低自身企业风险的同时,更有利于降低社会经济损失。望上述建议能够对建筑企业有所助益。


特别提示:本文不应作为正式法律意见适用,

针对具体问题建议单独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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