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袁龙于2011年8月进入沙钢公司工作,最近的岗位为入口操作工。2012年5月12日,沙钢公司(甲方)与袁龙(乙方)签订了《冷轧项目送外培训协议书》,约定袁龙参加由公司出资组织的送外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为8年以上,若在服务期内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应当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在离厂时一次性赔偿给公司。2018年3月11日,元龙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其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争议焦点:袁龙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袁龙无需向沙钢公司支付违约金。
律师评析: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劳动者更出色的完成工作,花费了一定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提出离职后用人单位即遭受了损失,因此服务期约定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权利与义务的体现。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并不是随意约定的,超出用人单位所支出的培训费用的不服则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如果劳动者并未与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则应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且用人单位如果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或损失,还必须提供主张费用的支付凭证及相应票据。
但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劳动者辞职都需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有过错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是因为劳动者本身的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则仍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沙钢公司未能足额支付袁龙加班工资,存在过错,袁龙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袁龙无需向沙钢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例来源:
(2019)苏05民终24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