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公司职员冯某为谋取私利,将苏州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银行承兑票据侵占,并经过安徽某公司进行贴现,安徽某公司伪造与前手的基础交易合同、发票向淮南某支行进行贴现,苏州某公司果断发起诉讼,谁能知道这一诉就是十年。
苏州某公司以襄城某信用联社、淮南某支行、安徽某公司为被告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确权诉讼,请求确认苏州某公司为涉案汇票合法持有人和票据权利人、责令襄城某信用联社返还汇票。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苏州某公司诉讼请求。
苏州某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襄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做出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承兑汇票上的票据权利归苏州某公司所有。
本以为案件很快就尘埃落定,没想到淮南某支行、安徽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又认为本案为侵权民事法律关系,苏州某公司以票据权利人的身份提出票据权纠纷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苏州某公司起诉。
在拿到二审判决书后,孙青鹏律师立即进行资料整理,以冯某、安徽某公司、淮南某支行、襄城某信用联社为被告向襄城县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冯某赔偿200万元及利息,其余被告(除襄城某信用联社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安徽某公司在庭审中出示苏州某公司卞某被胁迫所签的卞某与冯某之夫李某的退股协议,主张冯某依据该协议合法取得汇票,安徽某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一审因此驳回苏州某公司诉讼请求。
“屡败屡战,愈挫愈勇。”孙青鹏律师在一审被驳回后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苏州某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通过审慎核实证据材料,认为《退股协议书》因受到胁迫、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冯某应当向苏州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冯某、安徽某公司、淮南某支行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苏州某公司财产的流失,安徽某公司、淮南某支行应当向苏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安徽某公司、淮南某支行又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苏州某公司诉讼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经审理认为,淮南某支行的过错程度明显低于安徽某公司。故依法判决:冯某向苏州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安徽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酌定淮南某支行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
再审判决后,安徽某公司与苏州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支付全部金额,苏州某公司终于追回被“前瞻”的200万元。
本以为案件到此全部结案,正当苏州某公司庆祝这来之不易的胜诉时,突然公司账户、股东卞某账户及房产均被查封,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在履行完判决义务后,安徽某公司向河南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冯某、苏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某等人为被告提起了追偿权之诉,主张卞某、冯某是共同侵权人,应赔偿安徽某公司已支付给苏州某公司的款项。一审法院认为,卞某明知无权私自处分苏州某公司的财产而与冯某之夫签订《退股协议书》,具有明显过错,构成对苏州某公司共同侵权的故意,应与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安徽某公司已赔偿给苏州某公司的款项。
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孙青鹏律师针对法院观点迅速整理证据提出上诉,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卞某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至此,历经三个不同案由,辗转河南襄城、许昌、郑州、山东临沂、苏州等地,耗时十年的纷争终于尘埃落定。
孙青鹏律师秉持“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的职业准则,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精神,以“锲而不舍,金石可镂”的坚韧品格,用心做好每一件案件,最终获得了每一位客户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