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由此,从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原则上来说,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可享受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那么中小微企业应如何界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并结合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特点,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具体划定了中小微三种类型企业的界定标准。
为帮助企业直观地辨别自身是否归属于中小微企业,我们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给予的标准绘制了文末的图表,供广大企业自行判断自己的所属类型。
企业需注意的是,国家、地方各级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种类繁多,涵盖社保、税收、金融等各个方面,建议企业在具体适用时仍应根据政府的具体政策标准或实施细则来确认其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于自身;此外,还需注意类似概念的区分,比如,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因此对于易混淆概念,亦应基于具体的政策或规定来确认相应的适用主体。